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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教師遺屬配偶補助標準 2019年遺屬補助政策

2019教師遺屬配偶補助標準 2019年遺屬補助政策

1、機關、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,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,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。

2、國傢機關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,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,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,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。

3、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,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。

4、國傢機關、事業單位(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)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,遺屬生活補助問題,應該根據“困難大的多補助、困難小的少補助、不困難的不補助”的原則辦理。

5、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,補助標準可視情適當降低。

6、遺屬生活困難補助,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。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,應及時瞭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。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,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。

7、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,不包括嶽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。

8、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、弟妹畢業離校後,無論就業與否,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。

9、“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”中的學校,是指普通高等學校、中等專業學校、技工學校、普通中學。

10、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後,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,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。

11、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傢機關或事業單位,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,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傢機關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;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,後來單位改為國傢機關或事業單位,則不能按國傢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。

12、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,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傢已有瞭安排,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。

13、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,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參照所在地機關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標準執行。

14、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標準後,離退休、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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